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 ( 105 年 03 月 01 日)
第12條
被保險人在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死亡者,其所餘分期或延期繳納之應繳總 額得由申請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以書面聲明承受之。

受益人承受所餘應繳總額者,應按被保險人所餘分期繳納之期數與保險人 重新製發之繳款單所載金額及期限,按期繳納;其權利義務,準用本辦法 相關規定。

第一項承受所餘應繳總額之受益人兼具請領他項年金給付資格,並依本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,不得再請領他項年金給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