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 ( 105 年 03 月 01 日)
第11條
被保險人請領年金給付時,尚未完納分期或延期應繳總額者,該分期或延 期繳納期間之年資,自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,併入年金給付計算後一併 補發,不計算利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