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  ( 97 年 03 月 25 日)
第3條
具有國民年金保險(以下簡稱本保險)及勞工保險年資之被保險人,於符 合本保險及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請領資格時,得向勞工保險局提出同時請 領該二保險之老年給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