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居家式餐飲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22條
居家式餐飲服務內容如下:

一、送餐服務。

二、視服務對象需求,提供個別性飲食。

第23條
居家式餐飲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:

一、醫療機構、護理機構、醫療法人。

二、老人福利機構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。

三、公益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、社會福利團體、社區發展協會、照顧服務 勞動合作社。

四、餐館業及其他餐飲業。

除前項所定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外,遇有特殊情形者,得由直轄市、 縣(市)主管機關結合當地資源提供服務。

第24條
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且合乎衛生要求之設施設備,並視需 要結合營養師提供服務。

第25條
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。

二、製作服務紀錄。

三、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飲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