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111條
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內容如下:

一、生活照顧。

二、生活自立訓練。

三、健康促進。

四、文康休閒活動。

五、提供或連結交通服務。

六、家屬教育及諮詢服務。

七、護理服務。

八、復健服務。

九、備餐服務。

第112條
老人福利機構內設日間照顧設施者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。

二、設有固定隔間、獨立區劃。

三、置專任照顧服務員及相關社會工作或護理人力。

第113條
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人數,每日同一服務時間以三十人以下為原則,且不 得超過原許可設立之機構規模。

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。

二、製作服務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