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社交活動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107條
社交活動服務內容如下:

一、依住民體能與興趣提供休閒及娛樂活動之指導。

二、舉辦文康活動或團體工作,增加住民人際互動。

三、協助住民積極參與社區活動,加強與社區居民互動。

第108條
社交活動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社交活動具多元化,涵蓋動態及靜態活動。

二、結合運用社區資源,及建立社區相關服務網絡。

三、製作團體活動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