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膳食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102條
膳食服務內容如下:

一、提供住民營養狀況與需求之篩檢及評估。

二、視住民個別狀況與需求,設計及提供個人化飲食。

三、提供營養諮詢及飲食衛教。

四、提供營養、衛生且多變化之菜色。

五、對於進食能力不佳住民,提供輔助器具或協助進食。

第103條
膳食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且合乎衛生要求之設施設備,並視業務需要 ,置專任或特約營養師。

第104條
膳食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負責膳食人員應領有餐飲技術士證照,每年並應定期接受健康檢查。

二、定期實施供膳人員營養及衛生教育之訓練。

三、每餐每樣食物至少留一百公克檢體一份,並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保存 四十八小時。

四、不定期進行膳食滿意度調查,作為供膳改進之依據。

五、餐廳與廚房應每日清潔及定期消毒,並符合衛生原則。

六、設置食物儲藏及冷凍設備,食物冷藏於攝氏七度以下及冷凍於零下十 八度以下。

七、定期執行工作環境及人員之供膳衛生檢查表,檢查項目包括工作人員 衛生、調理場所衛生、食物處理過程、食物及餐具儲存等項目;廚工 自行檢查每日至少一次,管理人員稽查每週至少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