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機構式復健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96條
機構式復健服務內容如下:

一、機構式物理治療:

(一)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。

(二)疼痛之物理治療、照顧者與住民之教育及諮詢、個人或團體功能性 活動訓練及指導。

二、機構式職能治療:

(一)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。

(二)日常活動功能與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及訓練、日常活動安排能力之 促進及訓練、治療性團體活動之規劃及帶領、照顧者與住民之教育 及諮詢。

第97條
機構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置專任或特約物理治療師(生)或職能治療師 (生),必要時並得結合醫療機構、物理治療所或職能治療所等單位;並 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。

前項物理治療師(生)或職能治療師(生)執行業務,應依醫師開具之診 斷、照會或醫囑為之。

第98條
機構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。

二、製作住民復健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