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住宿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91條
住宿服務內容如下:

一、提供整潔衛生、採光及通風良好之居住空間。

二、提供寢具、被服、個人置物櫃、衛浴設備、水電設備及其他必要生活 配備。

三、提供住宿環境清潔維護服務。

四、提供緊急呼叫安全系統、門戶安全服務與管理及其他安全維護服務。

第92條
住宿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設立規模、樓地板面積、設施設備及人員配置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 標準規定。

二、建立緊急安全事件處理流程及應變機制。

三、空間設備及器具之設置,應考量老人使用及操作之便利性。

四、注重居住安全設施維護,定期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 要業務及水、電安全之檢查維護。

五、兼顧家庭生活氣氛,並使住民參與擺設佈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