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居家式醫護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6條
居家式醫護服務內容如下:

一、居家照護。

二、居家營養。

三、居家呼吸治療。

四、居家安寧療護。

五、居家藥事照護。

六、其他居家式醫護服務。

第7條
居家式醫護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:

一、醫事服務機構、護理機構、相關醫事團體。

二、社會福利機構、社會福利團體。

第8條
居家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,且結合專業醫事人員提 供服務。

第9條
居家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。

二、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