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心理諮商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51條
心理諮商服務內容如下:

一、心理健康宣導及教育。

二、個別諮商。

三、團體諮商。

四、家庭諮商。

五、老人自殺防治。

第52條
心理諮商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:

一、心理諮商所、心理治療所及心理相關專業團體。

二、醫療機構、護理機構、醫療法人。

三、社會福利機構、社會福利團體。

四、社會工作師事務所。

第53條
心理諮商服務提供單位提供之服務內容涉及心理師業務者,應由心理師、 醫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服務。

第54條
心理諮商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。

二、提供書面、電話及面談等諮商途徑。

三、製作個案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