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家庭托顧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66條
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專責督導人員,並得視業務需要,置專任或特 約行政人員、醫師、護理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