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家庭托顧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65條
家庭托顧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服務:

一、醫療機構、護理機構、醫療法人。

二、老人福利機構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。

三、公益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、社會福利團體、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。

四、社會工作師事務所。

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依第六十七條規定,招募遴選合格之照顧服務員,並 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後輔導其提供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