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總則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4條
依本準則提供老人福利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、照顧服務員、居家服務督導 員及護理人員,應符合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