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緊急救援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30條
緊急救援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於提供服務前,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,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。

二、建立服務對象完整資料。

三、完成裝機後,對服務對象提供設備使用指導說明,並與使用者進行線 上學習指導測試。

四、二十四小時全天候監測求救訊息,並視服務對象需要,立即進行救護 聯繫。

五、訂定緊急救援處理流程、製作緊急事件處理紀錄,每月彙整警訊統計 月報表,並保存三年。

六、確保緊急救援系統之設備正常運作。

七、定期舉辦服務滿意度調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