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緊急救援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27條
緊急救援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:

一、醫療機構、護理機構、醫療法人。

二、老人福利機構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。

三、公益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、社會團體。

四、保全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