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21條
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。

二、製作服務紀錄。

三、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