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
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
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21條
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一、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。
二、製作服務紀錄。
三、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