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19條
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:

一、醫事服務機構、護理機構。

二、社會福利機構。

三、公益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、社會團體、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。

四、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。

五、社會工作師事務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