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 ( 104 年 11 月 11 日)
第8條
申請人得以書面請求閱覽、抄錄、影印或攝影卷內文件。但下列文件不在 此限:

一、審定擬辦之文稿。

二、審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。

三、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。

四、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,有保密必要之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