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 ( 104 年 11 月 11 日)
第7條
監理會收到審議申請書後,認為不合法定程式,而其情形可補正者,應通 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。

前項補正有正當理由者,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