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 ( 104 年 11 月 11 日)
第3條
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,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次日起六 十日內,填具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(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)一式 二份,並檢附保險人原核定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件經由保險人向衛生福利 部國民年金監理會(以下簡稱監理會)申請審議。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 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,應自其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 原因,申請審議。

審議之申請,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。但以郵遞方式申請者,以原 寄郵局之郵戳為準。

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,向監理會或保險人表示不服者,視為已在法 定期間內申請審議,並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。

申請人向監理會申請審議者,監理會應將審議申請書移送保險人依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