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 ( 104 年 11 月 11 日)
第15條
監理會於收到保險人意見書後,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。

前項審議之決定,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日起,三個月內為之;必要時,得 延長一次。但不得逾三個月,並應通知申請人。

前項期間,於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,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,未為補送者,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;其依第七條規定通知補正者 ,自補正之次日起算;未為補正者,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