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 ( 104 年 11 月 11 日)
第13條
審議委員審議爭議事件時,得請保險人派員列席說明;必要時,並得通知 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。

前項人員於說明完畢時,應即離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