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 ( 104 年 11 月 11 日)
第10條
審議委員審議爭議事件,以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;必要時,得舉行臨時 會議,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;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審議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