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 ( 100 年 08 月 18 日)
第5條
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期間,應自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扣除申 請之減領金額;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後不得請求補發減領之金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