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 ( 103 年 09 月 18 日)
第9條
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應將協調結果提報本小組備查。

協調紀錄應於本小組備查後十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及相關單位或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