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 ( 103 年 09 月 18 日)
第8條
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應於三十日內召開協調會議;必要時,得延長三十日, 並以一次為限。

本部召開協調會議時,得邀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人員列席或商請 相關專家學者協助提供專業諮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