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 ( 103 年 09 月 18 日)
第11條
申請人就本小組所為之協調結果不得以同一原因、事實再申請協調。

申請人於本部進行協調前,得以書面撤回協調申請。撤回後,不得以同一 原因、事實再申請協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