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 ( 100 年 09 月 02 日)
第3條
社會福利機構或法人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之主管機關,為該機構或法人所 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(以下簡稱主管機關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