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 ( 100 年 09 月 02 日)
第2條
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與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,指經合法立案 登記,目的事業受各級政府社政主管機關監督,有能力為受監護或輔助宣 告之人利益,保護其人身安全、照顧其生活起居需要,並代為、代受意思 表示之社會福利組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