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 ( 100 年 09 月 02 日)
第12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向地方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:

一、執行機構或法人不適任。

二、執行機構或法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文件,其內容顯有不當, 經主管機關輔導限期改善仍不改善。

三、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最佳利益有改定之必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