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 ( 103 年 11 月 24 日)
第6條
餐飲服務之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:

一、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,每人每月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,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 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,全額補助。

二、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,每人每月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,未達二點五倍,且未超 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之老人,由直轄市、縣 (市)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,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。

前項補助,每人每天補助一餐,以每餐補助新臺幣五十元為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