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 ( 103 年 11 月 24 日)
第4條
身體照顧、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之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:

一、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,每人每月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,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 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,全額補助。

二、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,每人每月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,未達二點五倍,且未超 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之老人,由直轄市、縣 (市)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,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。

三、前二款以外之老人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, 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三十。

身體照顧、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之補助時數如下:

一、輕度失能:每月最高補助二十五小時。

二、中度失能: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。

三、重度失能:每月最高補助九十小時。

前項補助時數,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二百元為原則,直轄市、縣(市)主 管機關得依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。使用時數超過補 助時數部分,由老人自行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