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 ( 103 年 11 月 24 日)
第2條
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,指經日常 生活活動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,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老 人。

老人之失能程度等級如下:

一、輕度失能。

二、中度失能。

三、重度失能。

前項失能程度等級之認定如附表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