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 ( 103 年 11 月 24 日)
第10條
經核定補助之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:

一、死亡。

二、未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失能程度。

三、未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。但經直轄市、縣(市 )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