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 ( 97 年 01 月 23 日)
第6條
接管小組為安置受接管機構所服務之身心障礙者,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照 顧需求,接洽合適提供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配合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