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 ( 97 年 01 月 23 日)
第5條
受接管機構相關人員,對接管小組執行任務所為之處置,應予密切配合。

前項機構之負責人、董事、監察人、院長(主任)及其他受僱人員,對接 管小組所為之有關詢問,有據實答復之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