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 ( 97 年 01 月 23 日)
第2條
當地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認有接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必要時,應即通知相關地政機關及金融機構,限制機構移轉其財產,並得 指定適當機關、機構或遴聘委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接管小組,執行接管任務 ,並公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、接管之事由及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