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 ( 97 年 01 月 23 日)
第11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接管小組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,終止接管:

一、受接管機構所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均已獲致適當安置。

二、受接管機構已恢復正常營運。

三、接管之原因消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