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 ( 96 年 08 月 16 日)
第6條
第三條所定老人服務及照顧項目,其補助之申請採事前審核,申請程序如 下:

一、直轄市或縣(市)立案之申請補助者,向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,經審核符合規定者,由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函送本 部核辦。

二、全國性、省級立案之申請補助者,向本部提出申請。但申請地方性活 動之補助計畫,應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