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 ( 96 年 08 月 16 日)
第3條
內政部(以下簡稱本部)得補助或委託辦理之老人服務及照顧項目如下:

一、老人休閒、體育活動。

二、充實老人休閒活動設備。

三、提供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人善盡扶養老人之資訊及協助。

四、老人福利機構照顧服務。

前項第二款受補助對象為社會團體者,應辦理法人登記,且應有專人負責 保管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