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 ( 96 年 08 月 16 日)
第12條
受補助者於年度終了後,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,並將補助款 繳回。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,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 內報經本部核准保留者,得繼續執行;未辦理保留者,應將補助款繳回。

補助款核銷結案時,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所核定核銷應自籌經費比率之 積為自籌款數額,如不足自籌款數額者,應繳回差額。必要時,本部得請 受補助者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。

受補助者於辦理新建、改(增)建補助案件核銷時,應檢附使用執照影本 。

受補助者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、扣繳 稅款及實領淨額,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。

前項實領薪資總額,包括本部補助及接受補助者之自籌部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