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法  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32條
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,得向任一保險人同 時請領,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,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 併發給;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,由其保險人撥還。

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,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,而 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,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;其為第七條第一 款及第三款之被保險人者,如已領取他保險老年年金給付,於本保險之老 年年金給付,不得選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給付方式。

第一項老年給付之合併發給、保險人間應負擔部分之撥還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勞工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