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 ( 106 年 04 月 11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定專業人員,包括下列人員:

一、社會工作人員。 二、照顧服務員。 三、居家服務督導員。 四、護理人員。 五、老人福利機構院長(主任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