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 ( 106 年 04 月 11 日)
第12條
社會工作人員、照顧服務員、居家服務督導員及老人福利機構院長(主任 )每年應接受至少二十小時在職訓練,訓練內容包括下列課程:

一、老人福利概述。 二、老人照顧服務相關法令。 三、老人照顧服務工作倫理。 四、老人照顧服務內容及工作方法。 五、其他與老人照顧服務相關課程。

前項在職訓練,由主管機關自行、委託或由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機構、 團體及學校辦理。訓練成績合格者,訓練主辦單位應發給結業證明文件, 並載明訓練課程及時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