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
( 96 年 07 月 31 日)
第3條
老人健康檢查、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項目應依附表規定辦理。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就附表所定選擇辦理項目,得依財政狀況及老 人需求選擇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