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 ( 96 年 07 月 09 日)
第4條
請領本津貼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並檢 附下列文件:

一、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、背面影本。

二、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。

三、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。

前項第二款所定證明文件,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身心 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。

前項所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如附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