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 ( 96 年 07 月 09 日)
第2條
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(以下簡稱本津貼)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 列規定:

一、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。

二、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、居家服務、未僱用看護(傭)、未領有政府提 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。

三、失能程度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(人員 )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,且實際由家人照顧。

四、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