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 ( 96 年 07 月 09 日)
第12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次月十日前,將該季領取本津貼 之相關統計資料登入內政公務統計報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