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 ( 95 年 12 月 27 日)
第6條
勸募團體因故取消辦理勸募活動時,應敘明理由,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報 主管機關備查;除公立學校外,其他勸募團體並應報理事會或董事會追認 通過。